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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翻译协会翻译服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来源:中国译协网   发布时间:2016-01-11

2011年9月15日中国译协翻译服务委员会发布,(2011)第01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章 常设工作机构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翻译协会翻译服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其英文名称:Translation Service Committee of Translators Association of China (TSC-TAC)

第二条 委员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登记核准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中国翻译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的宗旨:在中国翻译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译协”)领导下,团结全国从事翻译服务及其相关的组织、机构和企事业单位,遵守行约行规,探索翻译服务行业发展规律,反映翻译服务行业的诉求,维护翻译服务从业者的利益,推进翻译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促进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工作条例遵循《中国翻译协会章程》和《中国翻译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委员会的宗旨编制。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开展诚信服务建设,推动建立行业准入制度。
第七条 反映委员会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 开展翻译服务行业调查,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为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第九条 编拟修订和宣传贯彻翻译服务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第十条 组织开展翻译服务领域的理论研讨、技术推广、经验交流和培训,提供政策咨询和行业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 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倡导企业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发展翻译服务领域的中国译协单位会员。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翻译服务委员会会员是指从事翻译服务的中国译协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全体委员会议(简称“全委会”)是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委员单位的代表组成。凡从事翻译服务的中国译协单位会员均可提出申请成为翻译服务委员会委员单位,经委员推荐并经全委会批准可成为委员单位,每个委员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五条 全委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召开临时全委会。全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委员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审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推选委员会副主任和秘书长,并向中国译协报批;
(四)审议并决定委员会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全委会委员任期根据中国译协换届情况确定。每届全委会产生委员会领导机构—主任会议。换届应在中国翻译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之后三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换届时,由上一届全委会继续领导委员会工作,但不宜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八条 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出席全委会,关心、支持并参与委员会工作,承担相关工作任务;
(二)对中国翻译协会或翻译服务委员会的工作做出贡献的会员单位;
(三)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 委员会主任会议(简称“主任会议”)是全委会的执行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主任和常务副秘书长)组成。在全委会闭会期间,领导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委会负责。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主任会议、主任(扩大)会议或主任秘书长联席会议。主任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主任会议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 条主任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委会的决议;
(二)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制订和执行委员会工作计划及交流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决定召开全委会;
(五)审定申请加入和退出委员会的单位;
(六)组织推荐优秀翻译服务企业会员;
(七)对违反工作条例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全委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于翻译服务行业和本委员会的工作;
(二)在翻译服务行业和本委员会有一定影响;
(三)能够公正处理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四)具备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主要领导,由中国翻译协会指定一位领导担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任会和全委会;
(二)向中国译协领导反映本领域和本委员会的情况,传达中国译协领导的决定和指示精神;
(三)检查主任会、全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副主任:由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经全委会民主选举并经中国译协常务理事会批准产生。
副主任的工作职责为:
(一)参加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全委会,参与制定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
(二)牵头分管相关工作任务;
(三)执行主任会、全委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委员会日常工作的组织者,由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经全委会民主选举并经中国译协常务理事会批准产生,其职责是:
(一)主持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落实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委员会相关文件的起草和报备工作;
(三)处理委员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副秘书长及其工作职责:
(一)协助委员会秘书长工作;
(二)负责分管委员会和秘书处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设顾问若干人,由在中国翻译服务行业具有影响并对本委员会工作做出杰出贡献者担任。
 
第四章 常设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是本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在全委会领导下工作,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开展委员会各项工作。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临时下设若干工作小组,由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等牵头分管,工作小组成员由若干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为保证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委员会主任单位、委员单位除向中国翻译协会缴纳会费外,每年向委员会缴纳活动经费,其标准为:
(一)副主任单位会员年缴纳活动经费不低于叁仟圆(RMB¥3,000);
(二)委员单位会员年缴纳活动经费壹仟元(RMB¥1,000)。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中国译协根据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向委员会拨付的活动经费(来源于会费);
(二)委员会副主任单位和委员单位缴纳的活动经费;
(三)委员会在协会批准的业务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及捐赠。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的经费支出包括:
(一)委员会各项活动支出;
(二)专业工作小组活动支出;
(三)秘书处日常管理费用支出;
(四)其他各项合理支出。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的经费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原则,费用的支出须经主任会议批准并通报全委会。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要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努力开展各种活动,以获得委员会自身运营和发展的经费。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家民政部的有关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设立独立账户,经费收支由协会统一管理。中国译协财务部门将为委员会单立账目,按照当年委员会活动经费和其他收入总额10%的标准收取财务管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秘书处在协会财务部门的协助下,每年应向全委会通报财务收支状况。所有财务账目和凭证应按照相关财务规定予以保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对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主任会议表决通过后报全委会审议,并报中国译协常务会长会议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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