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翻译工作者协会(简称中国译协)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翻译工作者的全国性群众学术团体,是中央机关和各省、市(含单列城市)、自治区翻译工作者协会的联合组织。中国译协对本组织内的各协会负有协调、联络和指导的责任。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团结和组织全国翻译工作者开展翻译工作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提高我国翻译工作者的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举办各种与翻译有关的学术讨论会、报告会和其它学术活动;出版会刊;编印有关翻译的学术性资料和书籍;开展翻译咨询和翻译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本会广泛团结全国各民族翻译工作者,包括台湾省、港澳地区和海外侨胞中的翻译工作者,不断扩大和加强翻译界之间的联系和合作,繁荣翻译事业。
第六条 本会积极推进中外翻译学术的交流,向国外介绍中国翻译事业,参加国际翻译界的活动,增进友好往来。
第七条 本会有责任协同地方译协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制。凡经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省级翻译协会、专业翻译学术团体以及经有关领导部门批准的中央机关翻译协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有义务向本会报告工作和提供情况。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各团体会员选举的代表和本会特邀代表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理事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由常务理事会主持本会工作。
第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全体会议每二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并选举其中若干成员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本会的领导工作。本会聘请老一辈翻译家担任名誉会长和名誉理事,就本会的各种活动给予指导,人选由全国理事会推举。
第十三条 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领导译协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全国理事会下设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科学技术,民族语言,外事、新闻和对外宣传,翻译理论和翻译教学等翻译学术委员会,负责规划、指导、组织本专业有关翻译工作的学术活动,委员会委员和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十五条 各地方译协根据中国译协章程的精神,结合当地情况分别制定章程,发展会员。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会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欢迎并接受个人、团体的赞助和资助。
第十八条 本会设在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