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翻译工作者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5-12-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翻译工作者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翻译工作者的全国性群众学术团体,是中央机关和各省、自治区、市(含计划单列城市)翻译工作者协会(含学会)的联合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全国翻译工作者开展翻译工作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提高我国翻译工作者的水平,促进对外文化交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奋斗。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团结全国翻译工作者,包括港澳地区和台湾省以及海外侨胞和华裔中的翻译工作者,开展和加强翻译界之间的联系和合作,繁荣翻译事业;
    (二)举办各种与翻译有关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和其它学术交流活动;
    (三)组织会员为社会服务,开展翻译、翻译咨询和办学等工作;
    (四)加强与国外同行业组织之间的联系和合作,推进中外翻译学术交流,增进友好往来;
    (五)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
    (六)出版会刊,编印翻译学术资料和书籍,宣传翻译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经民政部门批准的中央机关翻译工作者协会、各省、自治区、市(含计划单列城市)翻译工作者协会(含学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本会对本组织的各协会负有协调、联络和业务指导的责任。
第五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推举理事参加全国理事会会议;
    (二)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和有关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六条  本会会员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三)主动和本会保持经常性联系,主动向本会提供学术论文和有关翻译资料,对发展翻译事业提出建议和设想;
    (四)开展国内外翻译咨询服务、文化科技交流以及办学事业的合作;
    (五)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第七条  港澳地区、台湾省以及海外侨胞和华裔中的翻译工作者,可以成为本会的通讯会员。
   
                                   第四章  组  织

第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理事会。全国理事会名额和名额分配由上届常务理事会确定。全国理事会由在京中央有关单位和各地团体会员按本会分配的名额分别推举产生。全国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因故脱离原推举单位,其缺额由推举单位依本章程另行推举。在京中央机关和在京军事部门产生的理事视同团体会员产生的理事。
第九条  全国理事会推举若干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全国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负责本会的领导工作;全国理事会推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各一人,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本会聘请老一辈翻译家担任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就本会的各项活动给予指导。名誉会长和顾问由全国理事会推举通过;名誉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推举通过。
第十一条  全国理事会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国理事会会议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三)通过或修改协会章程。
第十二条  在会长和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领导译协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设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科学技术、民族语文、军事科学、外事(含外交、经贸、旅游、口译)、对外传播、中译外、翻译理论和翻译教学等翻译学术委员会,负责规划、指导、组织本专业有关翻译工作的学术活动,委员会委员和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有关单位、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本会建立的基金。
第十五条  本会根据国家规定建立财会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全国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施行。本章程的修改权属全国理事会;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会须终止活动时应由三分之一常务理事提出,经全国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通过,并报民政部门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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