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关于修改《中国翻译协会章程》、《中国翻译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5-12-25
   郭晓勇
2009年11月12日)
 
各位代表:
我受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委托,作关于修改《中国翻译协会章程》、《中国翻译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说明。
一、《中国翻译协会章程》的起草过程及修改要点说明
现行的《中国翻译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2004年经中国译协第五届全国理事会修订通过的。五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对外交流空前繁荣,社会对翻译服务的需求增长迅猛,翻译行业有了长足发展,已经逐渐成为与社会、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不可替代的服务行业。为更好地发挥中国翻译协会在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有必要根据新的发展形势及协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章程进行适当修改。
中国译协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会对章程修改工作十分重视,多次召开会议进行认真讨论和研究。译协秘书处在修订章程过程中,广泛征求了民政部、广大会员以及业内各方意见,对章程草案进行反复修订。今年10月,章程修改草案经民政部核准后,秘书处又根据民政部意见对草案作了技术性修改。10月30日,五届十三次常务会长会议审议通过章程修改草案,现提交中国译协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章程修改草案》严格按照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提供的社团章程范本写成,并通过了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预审。修改后的《中国翻译协会章程》共八章五十一条。除根据民政部章程示范文本所作的技术性修改外,重点做了以下修改:
1、明确协会作为行业协会的性质。第一章总则部分,将第二条“本会是由全国与翻译工作相关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组织。”改为“本会是由与翻译及与翻译工作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对协会性质的这一修改既是民政部的要求,也是翻译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明确指出,现行章程中对我会性质的表述,即“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组织”,很不规范,应明确到底是“学术性”还是“行业性”。常务会长会议经过多次研究讨论,认为翻译工作在我国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新兴行业,“翻译行业”这个概念应涵盖翻译工作所涉及的学术教育、产业服务等各个领域,将协会定位为行业协会,有助于提升翻译行业的社会地位,有助于更广泛地团结翻译行业各方面的力量,推动整个行业协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从而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为国家发展和对外交流事业服务。
2、根据协会性质的变化,协会宗旨和业务范围作出相应的调整。宗旨部分主要是将“参与翻译行业指导与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到首位,以体现行业协会的性质。
第二章业务范围部分根据协会性质的变化和形势的变化,主要修改如下:增加了“贯彻落实政府有关政策、法规,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业界愿望及要求,提出翻译行业发展建议”的内容,并作为业务范围的第1条,体现行业协会“反映诉求”的职能;在第2条中,增加了“制定推广行规行约,参与制订行业标准”的内容,明确了行业协会的具体任务,体现行业协会“规范行为”的职能;在第5条维护翻译工作者权益后,根据信息化时代的特点,增加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体现行业协会“服务会员”的职能。增加了第6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举办评比、表彰、奖赛等各类公益活动”,体现行业协会的公益性质和导向作用;
3、规范和简化对会员范围的表述。第三章会员部分,将第七条第一款“单位会员指中央机关、省、区、市对依法成立的翻译社团,从事与翻译相关的业务或支持翻译事业、依法成立的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改为“单位会员指依法成立的与翻译相关的社团和企事业单位”;将第七条第二款“个人会员指从事翻译专业工作或与翻译相关的业务工作,并取得一定业绩的个人,以及支持翻译事业并做出一定贡献的个人。”改为“个人会员指从事翻译行业相关工作的人员。”
    上述修改旨在更广泛地团结翻译界,更好地发挥行业管理的职能。
二、《中国翻译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要点说明
现行的《中国翻译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暂行办法》)是经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经五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议第三次修订的版本。译协秘书处根据《会员管理暂行办法》,自2005年启动会员发展工作。几年来,会员发展工作平稳开展,一些有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加入到协会的行列,为协会增添了新鲜血液。但在工作中也听到不少有关会费标准、会员服务方面的反映。为此,经常务理事会议和常务会长会议批准,秘书处在进行章程修改的同时,对《中国翻译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也进行了相应修改。主要改动如下:
企事业单位会费对于占市场绝大多数的小型企业而言偏高;协会的服务成本在不断升高。
1、对企事业单位会员进行分级,增设“理事单位”一级会员。现行《会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会企事业单位会员不分级,一律按照3000元的标准收取会费,这种单一的会费标准,不利于更广泛团结那些规模较小、实力相对薄弱的中小企业。为体现行业协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同时参考其他行业协会的惯例,在修订的《会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初步对于企事业单位会员进行了分级,划分为“会员单位”和“理事单位”两个级别,下调了普通会员单位的会费标准。
理事单位除符合会员单位的一般标准外,应在业界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绩,有一定代表性。理事单位均有一名代表出任当届理事会理事。为了加大对理事单位的服务力度,理事单位除享受会员单位的服务外,将优先享有协会提供的业务信息和市场推介服务;优先获得与协会共同开发相关项目和举办相关活动的机会;优先并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国内外会议、交流、培训、考察等活动。
2,调整会费标准和交费方式。根据会员类别的调整,将《会员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九条第一款中单位会员(企事业单位)年会费标准由原来的“每年应交纳最低会费标准:3000元”修改为“每年应交纳最低会费标准:1000元”;增加了“理事单位每年应交纳最低会费标准:3000元”。
鉴于专家会员的服务成本高于普通会员,且服务成本在不断加大,将专家会员会费标准由原来的“每年180元”调整为“每年260元”。
为体现人性化管理,第九条第二款会员交费方式与时间中的“会员交纳会费以一年为标准,不足一年按一年交纳。”改为“会员交纳会费原则上以一年为标准,7月份之后获准入会的新会员可按会费标准的60%交纳当年会费”。
此外,还根据修订后的章程对《会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会员的表述作了调整,以便与修订后的章程关于会员的表述一致。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会费用途,有利于会费的合法使用,也便于会员监督。
 
以上是对《章程》、《会员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条款修改的说明。与原章程相比,修改后的章程对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以及会员管理的表述更加明确、规范,符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民政部有关规定的精神。以上修改建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请各位会员代表予以审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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