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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翻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兼职教师认证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国译协网   发布时间:2016-01-11

 

各位翻译相关单位及个人、中国翻译协会会员单位及专家会员:

    为促进产学研结合,推动翻译专业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翻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简称教指委)、中国翻译协会(简称中国译协)联合制定的《全国翻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兼职教师认证规范》的有关规定,全国翻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兼职教师认证工作于2013年7月正式启动。凡符合《全国翻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兼职教师认证规范》(附件一)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的翻译一线专业口笔译工作者或翻译管理与翻译技术人员,可申报翻译专业兼职教师资格认证。具体程序如下:

    1、通过电子邮箱提交加盖公章的“全国翻译专业教育兼任教师申请表”(见附件二)和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的扫描件。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近期两寸免冠照片,本人出版译著证明:包括译著名称、译著类别、版权页,由本人单位开具并加盖公章的近三年所承担的口笔译任务的证明,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相关资质证书。

    2、中国译协与全国翻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共同组成实习基地认证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审核,并向通过认证者颁发兼职导师认证通知书及全国统一编号的兼职导师认证资格证书;在中国译协(www.tac-online.org.cn)和MTI教指委(www.cnmti.com)网站上公布通过认证的兼职教师名单。

    首批认证申请截止时间为8月30日,请首批兼职导师资格认证的申请者通过电子邮箱(luohf@tac-online.org.cn)将申报材料和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的扫描件报送中国译协秘书处。

    通过认证的兼职导师人员名单将在10月31日至11月1日在上海举行的中国国际语言服务业大会上正式公布。

    以后此项工作将常年受理。

 

 

 

 

中国译协秘书处

2013年8月14日

 

 

 

 

 

中国译协秘书处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4号

邮编:100037

电话:68329761

传真:68995951

电子信箱:luohf@tac-online.org.cn

网址:www.tac-online .grg.cn

 

 

 

 

 

 

 

 

附件一

 

全国翻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兼职教师认证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旨在明确高等院校翻译专业兼职教师资格的基本要求和推荐审核方法,通过推荐具有丰富翻译实践经验的社会师资,满足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应用型、职业化翻译专业人才的需求。

    本规范适用于兼职从事翻译专业教育(包括指导实习)的翻译行业及相关领域的专家。

    二、翻译专业兼职教师的资格

    符合以下条件的口笔译工作者或翻译管理与翻译技术人员可成为翻译专业兼职教师:

    基本要求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翻译和教育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

    2、热爱教育工作,能独立胜任翻译及相关的教学工作;

    3、有教学时间保障,每年能够承担一门或一门以上的翻译专业课程,或不少于30学时的讲座或课堂教学,或能指导多名翻译专业学生实习并完成学位论文;

    4、翻译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翻译、翻译管理或翻译技术工作5年以上。

    专业资质要求

    1、口笔译实践课程兼职教师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有正式出版译作或200万字以上的工作量;

    (2)胜任大型国际活动的口译任务;

    (3)获得国家中级以上翻译专业技术职称;

    (4)持有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二级以上证书;

    (5)中国翻译协会专家会员。

    2、翻译管理与翻译技术课程兼职教师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从事5年以上翻译项目管理或翻译技术管理工作;

    (2)具备20人以上的翻译团队管理经验或5人以上的翻译技术团队管理经验;

    (3)有单一案例300万字以上或单一案例10名以上口译项目管理经验;

    (4) 有组织、主持翻译技术工具的开发经历或能熟练使用三种以上翻译管理和翻译技术工具软件。

    二、翻译专业兼职教师认证管理制度

    1、全国翻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简称教指委)和中国翻译协会(简称中国译协)为本认证管理单位,双方共同组成“全国翻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兼职教师认证委员会”,负责根据本规范对申请者开展评审、认证;

    2、来自翻译公司和企事业单位的个人提出申请,经认证委员会审核合格后,组成“全国翻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兼职教师数据库”,在教指委和中国译协网站上公布名单。高等院校可选聘通过认证的兼职教师;

    3、本认证实行年度审查备案制,第一次审查通过后,校方与兼职教师每两年向“全国翻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兼职教师认证委员会”进行登记备案;

    4、翻译专业兼职教师在开始教学前,应与高等院校签订聘用合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5、翻译专业兼职教师如因违反聘用合约或因职业道德规范而被投诉,认证管理单位在查实后有权撤消认证,并予以公布;

    6、聘用单位应尊重翻译专业兼职教师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工作、教学条件,计算相应的工作量并支付报酬。

 

 

附件二

    全国翻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兼职教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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