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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翻译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24
(2022年10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翻译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分支机构管理,保障本会及分支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翻译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按照业务范围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领域业务活动的机构,称为:中国翻译协会xxx委员会。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 本会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按章程规定,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四条 分支机构设立应提交的文件:
1. 设立申请书(包括:设立目的、任务,拟开展的活动和业务范围,成员组成和主要负责人);
2. 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意见;
3. 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五条 分支机构获得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后,由本会颁发“中国翻译协会分支机构证书”和印章。证书、印章使用应严格管理,并接受本会监督。
 
第六条 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分支机构不单设账号,往来账务在本会财务办理。
 
第七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凡涉及重大民事责任的事项,须报本会批准或经本会授权后方可处理。
分支机构以本会或分支机构名义组织的活动、重大事项的发文,须报本会批准。

第八条 分支机构设立后,须在本会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活动;要根据本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本会有权根据政策法律的规定,对分支机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均由本会会员或单位会员代表担任。分支机构的领导机构每届任期原则上为五年,一般在本会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之后换届。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领导,便于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原则上由本会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兼任。各分支机构的设置、调整和经民主程序选举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人选需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分支机构经本会授权可在所属行业和专业领域发展会员,所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会员,享有会员权利,承担会员义务,会籍由本会统一管理。会费属于本会所有,本会将视情况对分支机构开展的活动予以支持。申请入会程序按《中国翻译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本会按社团管理机关的要求参加年检,每年11月30日前,向本会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向本会报告。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及负责人如遇变更,需填写书面申请报本会批准和备案。
变更负责人,需提交新负责人本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意见。
变更办公场所,需提交新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应有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内正式注册的法人单位;
2. 积极支持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并能给予相关指导和协调;
3. 接受本会委托,对分支机构开展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与本会沟通、反馈相关情况和信息。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与本会建立通讯联络员制度,及时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加强合作、共同发展。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审查同意后注销:
1.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要求解散的;
2. 分支机构重复、分立或合并的;
3. 不能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法乱纪、受到查处的;
4. 设立以后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
5. 因其他原因依法终止的。
本会准予注销的,收缴该分支机构的《中国翻译协会分支机构证书》、印章等。
 
第十六条 本会的军事翻译委员会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其管理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内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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